豫 0700 环罚决字〔2025〕20 号 新乡市东环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700 环罚决字〔2025〕20 号
新乡市东环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2MA9FT95R2U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小店镇迎宾街
法定代表人:卢玉洁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3 月 18、3 月 19 日、3 月 27 日分别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 年 3 月 17 日,我局执法人员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向我局交办的《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移动源污染执法监督帮扶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显示你单位“1、2025 年 2 月,对豫GM86Z2、豫 GZ780 两辆柴油车的采样检测阶段,采样探头插入深度不足 40cm。 2、 2024 年 12 月以来,对豫 VJ1U62、豫 GH7U93车辆在扫描阶段未扫描出真实的最大轮边功率。3、2024 年 11月 6 日对豫 A6444H、2024 年 11 月 2 日对豫GP797E 车辆检测时,高怠速准备阶段存在车辆怠速状况。 4、 2025 年 1 月 16 日、 17
日,对豫 GH8Y18、豫 GS16M5 车辆检测时,100%检测阶段显著降低功率通过检测” 的问题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 2025年 3 月 18 日、 3 月 19 日、 3 月 27 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发现你单位以下问题属实,具体行为如下:
2024 年 12 月 2 日,你单位在对柴油车豫 GH7U93 进行检测时,采用加载减速法检测过程中,在功率扫描阶段确定的最大轮边功率为 38.6kw,但在 100%VelMaxHP 点检验过程最大轮边功率为 39.6kw;2024 年 12 月 26 日在对柴油车豫 VJ1U62 进行检测时,采用加载减速法检测过程中,在功率扫描阶段确定的最大轮边功率为 48.7kw,但在100%VelMaxHP 点检验过程最大轮边功率为 55.9kw 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 “B.4.3.1 进行功率扫描时,检测系统应显示吸收功率和排气污染物测量值随发动机转速变化的实时关系曲线。同时还需要在功率随发动机转速变化的实时曲线上确定最大轮边功率,并将扫描得到的最大轮边功率
时的转鼓线速度记为真实的 VelMaxHP(注意:在首次对测功机系统进行计量认证时,需要对试验样车进行 3 次峰值功率的平行检测。检测结果应当满足下列要求,VelMaxHP 的变化不应超过3 次平均值的±2.0%,而且最大功率读数不得超过最小功率读数的 105.0%) ”之规定,对上述车辆开展机动车检测,未能得到真实的 VelMaxHP,导致后续的排放数据检测改变了基准工况,对上述车辆出具“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监测)报告》(豫 GH7U93 报告编号: 410700322412021010550006、豫 VJ1U62报告编号:410700322412260920410002)。
2025 年 1 月 16 日,你单位在对豫 GS16M5 进行检测时,采用加载减速法检测过程中,在功率扫描阶段确定的最大轮边功率为 43.5kw ,在 100%VelMaxHP 点检验过程最大轮边功率为33.5kw; 2025 年 1 月 17 日,你单位在对车牌号豫 GH8Y18 进行检测时,采用加载减速法检测过程中,在功率扫描阶段确定的最大轮边功率为 55.1kw,在 100%VelMaxHP 点检验过程最大轮边功率为 42.6kw,上述车辆在功率扫描阶段结束后,明显降低功率,在实际功率远低于监测获得的最大轮边功率的情况下开展检测;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 “B.4.3.3 在结束了功率扫描并确定了真实的 VelMaxHP 后,控制系统应立即改变 PAU 负载,并控制转鼓速度回到真实的 VelMaxHP 值,以进行加载减速检测(Lug Down)。系统按照次序完成对以下两个速度段的检测:真实的 VelMaxHP 和 80%的 VelMaxHP,在两个检测工况的过渡过程中,转鼓速度变化率每秒最大仍不得超过 2 km/h”之规定,导致后续的排放数据检测改变了基准工况,仍出具“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监测)报告》(豫 GS16M5 的报告编号 410700322501161513570024 、 豫 GH8Y18 的 报 告 编 号 :
410700322501171019260006)。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 年 3 月 17 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移动源污染执法监督帮扶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复印件一份(共 3 页);3 月 18 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 4 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 1 页)、现场照片十四张(共 14 页); 3 月 18 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单位提取了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八份(共 8 页); 3 月 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 3 页)、现场照片两张(共 2 页)、工况机数据六份(共 32 页);3 月 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 7 页)、现场照片五张(共 5 页); 4 月 3 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 17 页);4 月 8 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 6 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
2、2025 年 3 月 18 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 1 页)、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 1页)、授权委托书一份(共 1 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 1 页)、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一份(共 1 页)、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一份(共 1 页)、关于调整机动车检测服务费的通知一份(共 1 页)、情况说明一份(共1 页)、收费单据一份(共 2 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被委托人与当事人的关系、检测机构资质、收费情况、企业规模大小等基本信息。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4 月 9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700 环责改字〔2025〕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并改正违法行为。
2025 年 6 月 16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 放 限 值 及 测 量 方 法 ( 自 由 加 速 法 及 加 载 减 速 法 )( GB3847-2018 )》之规范,依法对车牌号豫 GH7U93 、 豫 GS16M5、豫 GH8Y18 进行车辆复测,并且复测结果均为合格。
2025 年 5 月 22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700 环罚告字〔2025〕17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 年 5 月 23 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700 环罚告字〔2025〕17 号)后,2025 年 7 月 1 日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贵局对我们指出问题后,我们自纠自查,由于我单位检验人员能力不精导致,第一时间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并对问题车辆召回重检,重检结果与首检结果并未有太大出入,并非主观故意违反相关规定,后续我单位将加强人员培训,恳请贵局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对我单位从轻处罚” 。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
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1.违法事实判定标准为: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 10 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
2.企业规模判定标准为:小型企业,裁量等级为 2;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标准为: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 3;
4.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为: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 1;
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为: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3, 1, 1],处罚金额(X):
138000,代入公式:138000 = 100000 + ( 500000 - 100000 ) x [ ( 1/ 5 )2 + ( 22 + 32 + 12 + 12 ) / ( 52 x 4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138000 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对于你单位已经对违法车辆主动召回完成复检的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 额 的 基 础 上 从 轻 20% 。 最 终 裁 量 金 额 为110400元
(138000-138000×20%=1104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壹拾壹万零肆佰元(110400 元)的行政处罚,并没收非法所得柒佰贰拾元(720 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科(811 室)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缴纳方式 1:通过支付宝缴纳,到新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505 室)备案;缴纳方式 2:通过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将罚款缴到新乡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707080100100063584,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送至我局新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制科(505 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7 月 11 日
豫公网安备 410702020015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