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的通知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高新区应急管理和综合监管执法局、经开区应急和生态环境管理局、平原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保障《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的贯彻落实,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行为,推进生态环境系统依法行政,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我局制定了《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新环〔2021〕86号)同时废止。
附件:1.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
2.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
2024年1月24日
(新环〔2024〕9号)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的通知.pdf
豫公网安备 410702020015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