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新乡市卫河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高新区应急管理和综合监管执法局、经开区应急和生态环境管理局、平原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保障《新乡市卫河保护条例》的贯彻落实,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行为,推进生态环境系统依法行政,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制定了《新乡市卫河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你们,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新乡市卫河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
2024年4月30日
2024.4.30新环〔2024〕41号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新乡市卫河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pdf
豫公网安备 410702020015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