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的通知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高新区应急管理和综合监管执法局、经开区应急和生态环境管理局、平原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行为,推进生态环境系统依法行政,根据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新环〔2021〕3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
2.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
2023年12月9日
(新环〔2023〕86号)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的通知.pdf
豫公网安备 410702020015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