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 0700 环罚决字〔2026〕42 号河南胜星线盘有限公司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700 环罚决字〔2026〕42 号
河南胜星线盘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3582882479J
地址:新乡市卫滨区平原乡东水东村伟杰奶业西邻
法定代表人:岳志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6 年 6 月 2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6 年 6 月 22 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上级领导交办: “河南胜星线盘有限公司现场正在喷漆”的问题后,立即进行现场调查。经查,你单位厂房最南侧的空地上发现喷漆后的 43 个电缆盘,电缆盘表面喷有蓝色油漆,可闻到刺鼻漆味,用手触摸电缆盘表面时,发现油漆未干,现场地面整体呈蓝色,地面上油漆也未干,并在现场发现喷漆泵一台,喷漆枪一把,堆放有 18 桶散装漆桶。你单位在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中,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6 年 6 月 22 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交办单一份(共 1 页);6 月 22 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 4 页);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共 1 页)、现场照片九张(共 9 页);2026 年 6 月 24 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 6 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中,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事实。
2.2026 年 6 月 22 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单位提取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 1 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 1 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 1 页)、授权委托书一份(共 1页)。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身份、被委托人身份及与当事人的关系。
3.2026 年 6 月 22 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单位提取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复印件一份(共 4 页)、竣工验收意见复印件一份(共 4 页)、排污登记表复印件一份(共 3 页);2025年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一份(共 2 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的环评手续审批情况,排污许可管理为登记管理,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
4.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共 2 页)。以上证据证明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 年 6 月 24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700 环责改字〔2026〕2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喷漆。
2026 年 6 月 29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停止刷漆,已按照要完成整改。
2026 年 8 月 3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700 环罚告字〔2026〕43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6 年 8 月 6 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700 环罚告字〔2026〕 43 号)后,在法定期限内, 2026年 8 月 10 日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本次喷漆违法行为,真实原因是我单位近期接到一批紧急客户订单,交货工期紧、任务急迫,为赶工期、及时交付客户订单,公司负责人及现场管理人员存在严重的侥幸心理,错误认为短期使用喷漆不会产生污染,故临时在厂区自行开展喷漆作业,未使用密闭设施和污染防治设备。在贵局指出问题后第一时间立即停止一切喷漆作业,立即清除所有与喷漆相关的设备和原料。恳请贵局对我单位予以减轻行政处罚酌情降低金额” 。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从事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
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 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1.违法事实判定标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4;
2.涉及行业判定标准:机械设备制造、轮胎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生产或使用,裁量等级:4;
3.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判定标准: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4.企业规模判定标准:小型企业,裁量等级为 2;
5.管理类别判定标准: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
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标准: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7.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为 1;
8.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9.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4,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4, 1, 2, 1, 1, 1, 1, 1],处罚金额(X):89300 元,代入公式: 8930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 [ ( 4/ 5 )2 + ( 42 + 12 + 22 + 12 + 12 + 12 + 12 + 12 ) / ( 52 × 8 ) ]× 50%;最终裁量金额:89300 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对于你单位已立即停止一切喷漆作业,清除所有与喷漆相关的设备和原料完成整改的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从轻20%。最终裁量金额为 71440 元(89300-89300×20%=7144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从事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柒万壹仟肆佰肆拾元(71440 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科(811 室)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缴纳方式 1:通过支付宝缴纳,到新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505 室)备案;缴纳方式 2:通过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将罚款缴到新乡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707080100100063584,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送至我局新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制科(505 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8 月 14 日
豫公网安备 410702020015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