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 0700 环罚决字〔2026〕43 号河南迈锐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700 环罚决字〔2026〕43 号
河南迈锐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3MA47JBYQ37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西外环路东 50 米
法定代表人:崔向成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6 年 6 月 2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6 年 6 月 29 日 19 时 50 分,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上级领导交办:“河南迈锐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现场正在刷漆”的问题后,立即进行现场调查。经查,你单位在厂房最南侧的空地上对金属件表面进行刷漆,金属件表面漆色为灰色,与地面遗留漆色相符,该空地露天,现场堆放有 3 个漆桶和 1 个塑料桶,其中 1 个漆桶内有半桶漆和 1 支滚刷,现场使用手持 PID 在漆桶口下风向进行检测,显示 VOCs 数值为:132.2mg/m3。你单位在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中,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6 年 6 月 29 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交办单一份(共 1 页);6 月 29 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 4 页)、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共 1 页)、现场照片六张(共 6 页);2026 年 7 月 1 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 6 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在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中,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事实。
2.2026 年 6 月 29 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了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 1 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 1 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 1 页)、授权委托书一份(共 1页);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被委托人身份及与当事人的关系。
3.2026 年 6 月 29 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了你单位排污登记材料复印件一份(共 4 页)、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一份(共 2 页);2026 年 7 月 1 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单位提取了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及验收意见复印件一份(共 7 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环评手续审批情况、排污登记管理为登记管理,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
4.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共 3 页),以上证据证明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 年 7 月 2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700 环责改字〔2026〕29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刷漆。
2026 年 7 月 6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停止刷漆,已按照要求完整整改。
2026 年 8 月 3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700 环罚告字〔2026〕44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6 年 8 月 6 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700 环罚告字〔2026〕 44 号)后,在法定期限内, 2026年 8 月 10 日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我单位本次违法行为原因为系设备急需出厂,客户要求外观锈蚀等处进行补漆,由于设备体积较大,项目上工期催得比较紧,有两个工人在现场,对设备进行了刷漆,这也是我们日常巡检疏忽导致,并非刻意规避环保治理义务,属于偶发错误。收到检查通知后,我单位立即停产整改,所有问题在 1 日内完成全部整改,把所有使用刷漆的设备和工具全部清除出厂区,彻底消除环境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及时改正、初次违法危害轻微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恳请贵局酌情减轻处罚” 。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 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1.违法事实判定标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4;
2.涉及行业判定标准:机械设备制造、轮胎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生产或使用,裁量等级:4;
3.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判定标准: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4.企业规模判定标准: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 1;
5.管理类别判定标准: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
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标准: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7.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为 1;
8.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9.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4,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4, 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87950 元,代入公式: 8795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 [ ( 4/ 5 )2 + ( 4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 ( 52 × 8 ) ]× 50%;最终裁量金额:87950 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对于你单位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从轻 20%。最终裁量金额为 70360 元(87950-87950×20%=7036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柒万零叁佰陆拾元(70360 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科(811 室)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缴纳方式 1:通过支付宝缴纳,到新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505 室)备案;缴纳方式 2:通过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将罚款缴到新乡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707080100100063584,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送至我局新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制科(505 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8 月 14 日
豫公网安备 410702020015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