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 0700 环罚决字〔2026〕44 号河南克强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700 环罚决字〔2026〕44 号
河南克强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2MA44DD1D75
地址:新乡市红旗区新延路与南环路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臧克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6 年 6 月 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6 年 6 月 8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打包机、剪切机未使用,正在使用一台发动机型号为:CPC30HB-G2、发动机型式核准号:CNFCG20430020000、整机编号: A4AC01701、未悬挂环保号牌的叉车。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的通知》:“有发动机铭牌的,从铭牌读取发动机型式核准号、发动机信息公开编号、信息入库号,登录国家移动源环境监管平台查验型式核准号真实性并确认排放阶段。型式核准号为16 位,第 6 位是发动机对应的排放阶段,发动机的环保信息公开编号及信息入库号为 24 位,第 6 位是发动机对应的排放阶段” ,该叉车排放阶段为国二,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新政文〔2026〕35 号)规定: “新乡市行政区域内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和施工工地等,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中,鼓励选用电动、氢能等新能源工程机械;所有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按照要求编码登记上牌,且有尾气检测合格报告,禁止使用未登记上牌、定位联网失效等机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是指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 。你单位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6 年 6 月 8 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共 1 页)、现场照片六张(共6 页),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 4 页);2026 年 6 月 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 6 页);《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复印件一份(共 1 页);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的通知》复印件一份(共 15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事实。
2.2026 年 6 月 8 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单位提取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 1 页)、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 1 页)、2026 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一份(共 2页)、排污登记表复印件一份(共 2 页)、年回收钢铁 3000 吨项目环保备案公告复印件各一份(共 1 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登记管理,环评手续审批情况。
3.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一份(共 2 页)。以上证据证明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 年 6 月 15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700 环责改字〔2026〕24号),责令你单位停止使用该国二车辆并立即驶离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2026 年 6 月 18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停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并驶离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2026 年 8 月 3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700 环罚告字〔2026〕45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6 年 8 月 3 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700 环罚告字〔2026〕45 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1.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判定标准:1 台,裁量等级:1;
2.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判定标准: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
3.企业规模判定标准: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4.管理类别判定标准,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
5.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判定标准: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4.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 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 1],处罚金额(X):5600 元,代入公式: 5600 = 5000 + ( 20000 - 5000 ) × [ ( 1 / 5 )2 +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 ( 52 × 6 ) ] × 50%;最终裁量金额:56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伍仟陆佰元(5600 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科(811 室)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缴纳方式 1:通过支付宝缴纳,到新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505 室)备案;缴纳方式 2:通过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将罚款缴到新乡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707080100100063584,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送至我局新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制科(505 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8 月 14 日
豫公网安备 410702020015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