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2024〕109号 关于继续开展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 跨区域转运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交通运输局:
根据《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新乡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试点工作的通知》(新环〔2021〕110号)(以下简称《试点通知》),我市积极开展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试点工作,建立了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体系,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处理率大幅提升,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进一步提高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处理率,有效防范废铅蓄电池环境风险,依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继续开展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试点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24〕188号)要求,将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试点工作结束时间从 2024年12月31日延长至 2026年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继续开展试点工作,其他维持原试点工作要求不变。2024年申领试点经营许可证的试点单位(许可证有效期不满一年),可于2024年12月31前到市生态环境局申请换发试点经营许可证,依照原发证日期,将许可证有效期延长至一年。
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交通运输局要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运输各环节监管,引导试点企业依法依规经营,督促废铅蓄电池收集试点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要求。试点单位要全部纳入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废铅蓄电池运输豁免管理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有关规定执行。每季度末月25日前,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要将试点工作情况调度表报送市生态环境局。每年12月20日前,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交通运输局将当年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和市交通运输局。
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不得违法设置审批前置条件,不得设置互为前置或重复审批的审查条件。不得随意设置市场准入壁垒,不得限制试点企业数量。不得制定涉及限定收销价格、指定接收企业、指定运输单位等规定,行政干预试点单位正常经营。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新乡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2月26日
豫公网安备 410702020015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