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2025〕1号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通知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管委会生态环境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现环评分级管理与基层管理能力更相适应,强化环境影响评价源头预防作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的公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进行了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列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见附件)的建设项目。
2.跨县(市、区)及开发区管委会的建设项目。
3.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4.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由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守生态环境准入底线,结合当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坚持依法依规审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项目环评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要不断加强能力建设、优化环评管理、提高环评质效,服务经济发展。
三、对上年度环境质量变差的,本年度环评审批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底线,严把项目环评审批关,市局将加大该地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核力度。
四、已经完成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其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按照新的审批权限办理。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由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其他文件中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不再执行,相关事项由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附件: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
2025年1月7日
附 件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2024年本)
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1、非金属矿采选业:土砂石开采(不含河道采砂)项目。
2、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制鞋业项目。
3、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涉有机溶剂项目。
4、橡胶和塑料制品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项目。
5、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水泥粉磨站、石灰和石膏制造;商品混凝土制造;粘土砖瓦、防水建筑材料制造;玻璃纤维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陶瓷制品制造;耐火材料制品制造项目。
6、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常用有色金属冶炼、贵金属冶炼、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合金制造项目。
7、金属制品业: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项目。
8、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项目。
9、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生物质能发电、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项目。
10、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
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核与辐射项目
1、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所有项目(不含血管造影用 X 射线装置、工业用 X 射线探伤装置、工业用 X 射线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项目)。
2、输变电工程:所有项目(不含110千伏输变电工程)。
3、其他项目。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7日印发
豫公网安备 410702020015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