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025 年)版
关于《生态环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 年版)有关情况的说明
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制度安排。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025 年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现将有关要求说明如下。
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类型和准入要求。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分为禁止和许可两类事项。对禁止准入事项,经营主体不得进入,政府依法不予审批、核准,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对许可准入事项,地方各级政府要公开法律法规依据、技术标准、许可要求、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制定市场准入服务规程,由经营主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方式合规进入;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经营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对未实施市场禁入或许可准入但按照备案管理的事项,不得以备案名义变相设立许可。
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措施适用范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依法列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或经政府许可方可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针对所有组织和个人普遍采取的管理措施,针对非投资经营活动的管理措施、准入后管理措施、备案类管理措施、职业资格类管理措施,只针对境外经营主体的管理措施,以及针对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定地理区域、空间的管理措施等不列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从其相关规定。
三、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措施法定依据。列入清单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地方性法规设定,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设定临时性市场准入管理措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国务院根据需要,依法授权在特定范围调整或暂停实施市场准入管理措施的,从其规定。清单实施中,因防范经济运行突发重大风险等特殊原因,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有关部门可采取临时性市场准入管理措施。为保护公共道德,维护公共利益,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文化领域和与文化相关新产业的市场准入政策调整和规制的责任。
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一致性要求。各类按要求编制的全国层面准入类清单目录,全部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地方对两个目录有细化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或禁止限制目录)及地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制定的地方性产业结构禁止准入目录,统一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上述清单目录修订中, 涉及增设市场准入管理措施或增设准入条件的,应报国务院同意。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五、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其他准入规定之关系。境内外经营主体统一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各项规定,境外投资者还需适用《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境外服务提供者以跨境形式提供服务的,还需适用《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双多边条约、与港澳台地区达成的相关安排等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涉及跨界(境)河流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和水电站、跨境电网工程、跨境输气管网等跨境事项,以及涉界河工程、涉外海洋科考,征求外事部门意见。
六、市场准入规范化便利化要求。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实施中,要统筹衔接“证”“照”管理,统一各类经营主体登记,推动经营主体经营范围登记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措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管理相衔接,强化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建立服务经营主体生产经营全流程的机制安排,不断提高企业办事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信用承诺及履约要求。经营主体以告知承诺方式获得许可但未履行信用承诺的,撤销原发放许可,将其履约践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并共享相关信息,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经营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八、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综合监管要求。各级政府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进入行为,依法依规对经营主体实施准入后监管,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全覆盖,杜绝监管盲区和真空,推动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自觉、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生态环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
项目号 | 禁止或许可事项 | 事项编码 |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 中央主管部门 | 地方性许可措施 |
一、禁止准入类 | |||||
1 |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且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 | 100001 |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且与市场准入相 关的禁止性规定(见附件)。 | ||
2 | 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和限制的产品、技术、工艺、设备及行为 | 100002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限制类项目,禁止新建。 禁止投资建设《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所列的汽车投 资禁止类事项。 | ||
3 | 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建设要求的各类开发活动 | 100003 | 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或禁止限 制目录)、农产品主产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或禁止限 制目录)所列有关事项。 | ||
4 | 禁止违规开展互联网相关经营活动 | 100005 | 《互联网市场准入禁止许可目录》中的有关禁止类措施: ★禁止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物品信息;禁止任何单 位和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物品制造方法的信息;禁 止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在本单位网站以外的互联网应用服 务中发布危险物品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 | 公安部 国家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 |
二、许可准入类 | |||||
制造业 | |||||
5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涉核、放射性物品生产、运输和经营 | 203004 | 核材料许可证核发、民用核材料许可证核准 | 国家国防科工局 生态环境部 | |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和民用核设施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无损检验单位许可 | 国家国防科工局 生态环境部 | ||||
核电站实体保卫工程验收;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 退役等活动许可 | 国家国防科工局 生态环境部 公安部 | ||||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审批、制造许可证核发;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审批;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审批 | 生态环境部 国家国防科工局 | ||||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野外示踪试验审批 | 生态环境部 |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 | 生态环境部 | ||||
6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及项目建设,不得从事金属冶炼项目建设 | 203005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安全使用许可、进出口环境管理 登记证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道路运输通行许可 | 应急管理部 生态环境部 公安部 |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按备案管理的除外) | 生态环境部 | ||||
建筑业 | |||||
7 | 未经许可或审查,不得从事建筑业及房屋、土木工程、涉河项目、海洋工程等相关项目建设 | 205001 | 一般建设项目、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核与辐射类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按备案管理的除外) |
生态环境部 | |
批发和零售业 | |||||
8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限制商品、技术的进出口 | 206003 | 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 | 生态环境部 |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9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污染物监测、贮存、处置等经营业务 | 214002 | 设立专门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单位许可 | 生态环境部 |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越境转移核准 | 生态环境部 |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 生态环境部 | ||||
10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经营 | 214005 | 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进出口配额许可及进出口 审批 | 生态环境部 | |
《互联网市场准入禁止许可目录》中的许可类事项 | |||||
11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传输和信息服务 |
222001 | 危险物品从业单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按照《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向电信主管部门申请 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办理非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并按照《计算机信息 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持从事危险物 品活动的合法资质材料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 机关接受网站安全检查。 | 公安部 国家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应急管理部 | |
其他 | |||||
12 |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设定临时措施)规定的其他需许可 后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 | ||||
注:标★的为设立依据效力层级不足允许暂时保留的禁止或许可措施 | |||||
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说明
本附件所列禁止措施是现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且与经营主体投资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在此汇总列出,以便经营主体参考。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其他禁止性措施,从其规定。
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
序号 | 禁止措施 | 设立依据 | 中央主管部门 |
制造业 | |||
1 | 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钢铁、焦化、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电解铝、氧化铝、煤化工产能。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 |
2 | 在指定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各地区) | 按所在地地方性法规及省级人民政府规章规定执行 | /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3 |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煤热电机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生态环境部 |
4 |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能源局 |
5 | 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 | 《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生态环境部 |
住宿和餐饮业 | |||
6 |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生态环境部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7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生态环境部 |
8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生态环境部 |
9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生态环境部 |
10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生态环境部 |
11 | 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草局 |
12 |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转移危险废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生态环境部 |
13 |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废弃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生态环境部 |
14 | 禁止在海上焚烧废弃物。禁止在海上处置放射性废弃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质。废弃物中的放射性物质的豁免浓度由国务院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生态环境部 |
15 |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干线、中线工程总干渠禁止设置排污口。 |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 生态环境部 |
16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生态环境部 |
17 |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生态环境部 |
18 |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生态环境部 |
19 | 禁止在海洋生态红线区内实施围填海、采挖海砂、新增入海陆源工业直排 口,以及其他可能对典型生态系统产生不利影响的开发利用活动。严格控制海洋生态红线区内河流入海污染物排放,控制渔业养殖规模。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 | 生态环境部 自然资源部 |
20 | 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 |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 水利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草局 |
21 | 禁止在经济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和鸟类栖息地进行围填海活动。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生态环境部 自然资源部 |
22 |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禁止将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过境转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生态环境部 |
23 | 国家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 |
生态环境部 |
24 | 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 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
25 |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生态环境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
豫公网安备 410702020015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