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环境污染与破坏事件发生,预防、控制和消除因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保障公众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河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新乡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乡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3突发环境事件定义与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 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I、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3.2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I、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3.3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 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3.4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新乡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水源地污染事件和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1.5 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健全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置能力,最大程度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5.2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完善环境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和应急管理体系。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坚持属地原则,实行分级响应。
1.5.3履行职责,加强合作。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和处置行为,加强与各部门之间的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1.5.4科学决策,平战结合。处理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和日常应急防范的关系,合理规划应急投入、队伍建设、物资供应等基础工作,充分利用、发挥现有环境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做到平战结合,常规管理与应急管理结合。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新乡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指挥部、应急办公室、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现场调查组、应急信息发布及后勤保障组等机构组成。
2.1.1应急指挥部
指 挥 长: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指挥长:分管环境应急管理的局领导
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应急工作,同时成立若干专业组。
2.1.2应急办公室
主 任:分管环境应急管理的局领导
副主任:生态环境监测科(环境应急管理科)主要负责同志
成 员:驻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生态环境科、土壤生态环境科、辐射固废与化学品环境安全监管科、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等科室和单位相关人员。
2.1.3应急处置组
组 长:分管环境应急管理的局领导
副组长: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
成 员:生态环境监测科(环境应急管理科)、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生态环境科、土壤生态环境科、辐射固废与化学品环境安全监管科,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生态环境技术中心、生态环境监控与安全中心等科室和单位相关人员。
2.1.4应急监测组
组 长:驻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主任
副组长:驻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副主任、生态环境监测科(环境应急管理科)主要负责同志
成 员:生态环境监测科及驻市监测中心相关人员
2.1.5现场调查组
组 长:分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局领导
副组长: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
成 员:法规信访科、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生态环境科、土壤生态环境科、生态环境监测(环境应急管理)科,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辐射固废与化学品环境安全监管科等科室和单位相关人员。
2.1.6应急信息发布及后勤保障组
组 长: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
副组长:市局办公室和局属单位办公室、生态环境技术中心主要负责同志
成 员:市局办公室和局属单位办公室、生态环境技术中心相关人员
2.2职责
2.2.1应急指挥部职责
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本预案,组织、指挥和协调相关应急事件处理;决定突发性环境事件的报告和请求政府、有关部门的协助或支援;决定应急的终止。指挥长全面指挥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副指挥长协助指挥长负责具体的指挥工作,并在指挥长外出或委托时,行使指挥长职责。
2.2.2应急办公室职责
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应急工作,负责组织突发环境污染隐患的排查,重点监控对象的管理;负责组织各类应急演习;突发环境事件的接报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协调各方面力量和工作,负责向上级报告事故并撰写事故报告;负责应急物资、器材的采购、保管、更新、调用等,确保防护服装、防毒面具及简易处置器材满足应急处置需要;定期组织相关应急演练、演习等工作。
2.2.3应急处置组职责
负责提出处置方案,并根据指挥部的决定,监督处置方案的实施。组织相关应急会商演习。
2.2.4应急监测组职责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监测工作,根据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负责应急监测装备的购置、保管,确保能够应对我市境内各种潜在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工作。定期组织应急环境监测演习。
2.2.5现场调查组职责
负责处置方案的实施,查找、控制和消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原因、造成危害、影响范围、程度、经济损失等情况的调查取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罚、处理意见。定期组织应急调查和处置的演习。
2.2.6应急信息发布及后勤保障组职责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各阶段情况,经指挥部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媒体发布事件相关信息。负责应急反应的各项后勤保障工作,包括车辆、通讯等。做到车辆随时可以出动,满足处置要求,通讯畅通无阻。
3 预防和预警
3.1预防工作
3.1.1生态监测科(环境应急管理科)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的编制与修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演练组织工作。
3.1.2局办公室做好应急后勤保障工作,车辆、通讯等后勤保障设施要定期维修检测,做到随时可以满足应急需求。
3.1.3水生态环境科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应急预案的编制与修订,负责对饮用水源地、河流断面存在的隐患进行排查,负责协助、配合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演练工作。
3.1.4大气环境科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编制与修订,负责协助、配合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演练工作。
3.1.5土壤生态环境科负责对存在安全隐患土块进行排查,负责协助、配合土壤环境事件的应急演练工作。
3.1.6辐射固废与化学品环境安全监管科及辐射站(固废中心)负责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与修订。负责开展对产生、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放射源的排查工作,掌握涉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尾矿库、重金属和辐射安全等高风险行业企业的生产工艺、污染种类及分布情况,建立风险源信息库。负责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负责协助、配合辐射事故的应急演练工作。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I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四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3.2.2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4 信息处置
应急办公室负责统一调度、处置全市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以下简称“事件信息”)。
4.1 事件信息收集
应急办公室通过多种渠道获悉事件信息后,应当如实、准确做好记录,通知事发地分局现场核实并书面报告以下主要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
2.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种类及数量。
3.监测数据及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监测能力情况。
4.人员受伤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
5.事件处置情况、发展趋势、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情况。
6.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7.初步判断事件等级。
对于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全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边报告、边核实。无法立即核实清楚的,应当先报告,并注明“正在核实中”,同时指定专人跟踪核实上报。
4.2 事件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一般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4.2.1 初报
4.2.1.1 一般情况(正常工作时间)
(1)应急办公室接报人员应当根据核实情况,立即电话报告并撰写事件信息初报,提出拟办意见,按程序呈应急指挥部副组长、组长审签。
拟办意见主要包括:是否提请向省生态环境厅和市政府报告;是否提请市政府启动市应急预案;是否向有关市直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周边省辖市生态环境局通报等。
(2)应急办公室根据应急指挥部组长或副组长指示,即刻向市政府或省生态环境厅书面报告事件信息,并通报有关单位。必要时,应急指挥部组长或副组长先电话报告市政府或省生态环境厅相关领导。
4.2.1.2 特殊情况(非正常工作时间)
(1)应急办公室接报人员电话核实事件信息后,立即以电话形式逐级向应急指挥部副组长、组长报告事件信息,并提出拟办意见。
(2)应急办公室接报人员根据应急指挥部组长或副组长指示,立即以电话形式报告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值班室(应急办),并视情况通报有关单位。同时,做好电话记录。
(3)应急指挥部组长可视情况直接或指定副组长向市政府及省生态环境厅相关领导电话报告事件信息。
(4)应急办公室应当立即安排人员按程序及时补充书面报告、通报。
4.2.1.3 初报要求
获悉发生较大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1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20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电话报告、4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报,同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分局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及时报市生态环境局,同时上报区县(市)政府。
发生下列突发环境事件但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应当按照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突发环境事件;
(3)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
(4)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环境事件;
(5)超出事发地市级应对能力,需要大范围甚至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
(6)有可能造成黄河、海河等重点流域干流以及南水北调工程重要保护目标水质超标的和产生跨省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7)有可能发展成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
(8)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办公室获悉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适时调度、汇总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及影响程度,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书面报告应当确认报送时间和接收人,写明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如发生涉及恐怖袭击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局反恐办负责同时向市反恐办报告。
4.2.2 续报
1.应急办公室根据事件处置进展情况组织起草续报。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基本情况或处置动态情况;已采取措施及实时污染防控的效果;环境影响及监测情况;信息发布及社情、舆情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及下步处置措施等。
2.一般情况下,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至少要按日进行续报,必要时,按照应急指挥部组长指示随时续报。
4.2.3 处理结果报告
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4.3 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省辖市的,应及时通报相关省辖市生态环境局,并向市政府提出向相关市政府通报的建议。
5 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I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5.1Ⅰ级、Ⅱ级响应
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Ⅰ级、Ⅱ级响应,在做好Ⅲ级响应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1.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省生态环境厅、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精神。
2.积极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应急工作组和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落实好相关工作。
5.2 Ⅲ级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原则上由市政府负责事件应对工作。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应急办公室调度事件信息,并派遣相关人员赴现场指导协调。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Ⅲ级响应,成立应急现场指挥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向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并提请市政府启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Ⅲ级响应。
2.应急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会商研究,明确任务,提出要求。各成员单位应急工作人员立即上岗,在 1 小时内完成人员、车辆、仪器装备等应急力量的准备工作。
3.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应急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按照相应职责指导协调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各成员单位所属人员,保持 24 小时通讯畅通,随时按照指令到岗,其他日常工作服从应急工作调配。
5.认真落实市政府应急现场指挥部有关应急处置工作要求。
5.3 Ⅳ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原则上由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事件应对工作。应急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应急办公室调度事件信息,并派遣相关人员赴现场指导协调;根据事发地县级政府的请求,协调相应队伍、物资、技术等方面的支援。
6 现场应急处置
6.1 赶赴现场
6.1.1 启动Ⅰ、Ⅱ、Ⅲ级响应
1.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人员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各工作组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急工作人员及有关专家等。
2.各工作组在赶赴现场途中,应通过多种手段、途径了解掌握事件的有关情况。
3.指导协调事发地政府、分局及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6.1.2 启动Ⅳ级响应
1.应急办公室派遣相关人员赴现场指导协调。
2.应急办公室根据事发地县级政府的请求,协调相应队伍、物资、技术等方面的支援。
3.应急办公室组织调度事件有关信息。
6.2 指挥协调
应急现场指挥部及各工作组到达现场后,依据职责分工,立即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应急监测、污染防控、紧急处置、污染源调查等现场处置工作。
当市政府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时,局应急现场指挥部及各工作组在市政府应急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
6.3 应急监测
组织、指导事发区县(市)分局制定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点位、频次、监测因子等,组织、协调开展应急监测,汇总、分析监测数据,并根据监测数据研判污染发展趋势,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等。视事件处置情况和事发地生态环境监测能力,调集全市或申请省环境应急监测力量参与。
6.4 应急调查
组织或参与对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排查、锁定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源,收集证人证言、文件资料、监测监控数据、污染现状等书证物证、视听证据,分析、判断突发环境事件成因及事件等级。
6.5 现场处置
在查清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污染范围及对其可能造成的危害作出预测判断的基础上,根据现场情况和专家意见,协助事发地县级政府制定、论证或优化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并督导事发地县级政府组织实施。
6.6 信息发布
协助政府按照权限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发布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按照事件级别,分别由省、省辖市级、县级政府统一发布,或事发地政府经有发布权限的上级政府授权后发布。
6.7 应急终止
6.7.1 终止条件
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后,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可以终止。应急终止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6.7.2 终止程序
应急响应终止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执行。经监测评价、专家论证,确认符合终止条件的,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经批准,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7 应急善后处置
7.1 善后处置
市生态环境局指导和督促事发地县级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和生态环境恢复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7.2 损害评估
市生态环境局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评估工作,评估报告通过评审后 20 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指导事发地分局组织开展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评估工作;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评估,由相关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协调解决。
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内容、完成时限、信息公开等工作,按《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核定细则》(环应急〔2020〕2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7.3 事件调查
市生态环境局配合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进行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视情况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7.4 建立档案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应对工作结束后,应急办公室负责收集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领导批示、指示、报告、会议纪要等文字材料和影像资料,建立档案。根据需要由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制作典型案例宣教片。
8 应急保障
1、各县(市、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的培训,打造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
2、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能力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等,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3、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4、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5、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 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9.1.1 本预案应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演练。
9.1.2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职责和分工,调配本单位应急力量,明确应急工作分管领导和联络人,各分局应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工作手册及事件行动方案,各相关处室、局属单位、新乡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应制定应急预案或细化相关具体内容,组织开展培训和设备、装备更新、维护等,确保本预案的顺利实施。
9.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新环〔2019〕19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