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第六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案件公示 (第七、八、九、十、十一批)
一、城管局
受理编号:D410700000000202201080003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建议新乡市宏利大道与胜利路交叉口的文化宫广场建一座公共厕所,目前经常有人在这附近草丛里大小便,很脏很臭。
行政区域:卫滨区
污染类型: 生态
调查核实情况:经现场调查,新乡市宏利大道与胜利路交叉口的文化宫游园内没有公厕,草丛内存在大小便现象。
是否属实: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1.公厕设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50337-2018第7章其他环境卫生设施规定:“根据城市性质和人口密度,城市公共厕所平均设置密度应按每平方千米规划建设用地3座—5座选取”。文化宫游园附近有市环卫处管理的市管公厕3座(其中商场后街南C-122公厕距离该游园向西60米路北、凤凰山C-156公厕距离该游园向西150米路北、北干道小学C-113公厕距离该游园向西150米路南),符合国家住建部公厕设置规划密度标准。下一步,市环卫处将进一步加大上述公厕的管理保洁力度,为人民群众提供一个干净整洁的如厕环境。
2.草丛环境卫生问题:根据现场调查情况,2022年1月9日下午新乡市城管局立即责令文化宫游园管理单位新乡市卫河公园对文化宫游园进行全面卫生清扫。新乡市卫河公园立刻行动,在每日普扫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对重点部位进行保洁,并对草丛进行全面消杀,今后,卫河公园将委派专人加强巡逻,对游客在草地内大小便行为进行及时劝阻,确保周边环境卫生。
是否办结:是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无
二、辉县市
受理编号:D410700000000202201070005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辉县市吴村镇郭屯村支部书记刘安印利用职权在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内非法侵占土地6.5亩,建造面粉厂--辉县市永生面粉厂。该厂于2017年动工,2020年10月建成并投产。2021年8月辉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该厂作出罚款、没收非法建筑物及退还土地的处罚,至今为止未执行,仅撤出部分设备,土地尚未归还。
行政区域:辉县市
污染类型:生态环境类
调查核实情况:(一)企业基本情况:群众反映的企业位于辉县市吴村镇郭屯村,企业名称为辉县市永生面粉厂(原辉县市安顺农机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为刘某印,该企业已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二)企业违法查处及执行:针对群众举报的非法侵占土地6.5亩建设面粉厂的情况不属实,该企业于2017年施工建设,名称为辉县市安顺农机合作社,面积3.75亩,当时辉县市国土资源局对其占地行为立案查处,2017年5月10日对该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辉国土资罚〔2017〕3号),罚款已缴纳。2018年12月该企业在原有的基础上改扩建2.31亩,成立辉县市永生面粉厂,占地面积共计6.06亩,辉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8月对该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辉自资规土罚〔2021〕15号),目前该宗违法占地案涉案土地已退还给郭屯村村民委会并缴纳罚款且已执行到位,2021年9月6日,涉案土地已退还给吴村镇郭屯村村民委员会,2021年12月15日至12月31日该企业已将生产设备拆除。(三)现场核查情况:2022年1月8日联合调查组对辉县市永生面粉厂进行了现场核查,该企业违法占用土地已退还吴村镇郭屯村村民委员会,面粉厂内及生产车间生产设备已拆除腾空已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
是否属实: 部分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下一步措施:1、辉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在行政相对人法定权益期满后移交相关部门没收地上建筑物。2、辉县市人民政府将责令相关部门持续加大巡查监管力度,坚决打击非法占地等违法行为,做到24小时高密度式、无死角式巡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是否办结: 已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无
三、辉县市
受理编号:D410700000000202201080005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新乡市辉县市南寨镇后地村村支书李海勤,崩山卖石,破坏生态,私建庙宇,乡党委书记候玉民是其保护伞,截留物资、水泥等不知去向
行政区域:辉县市
污染类型:生态环境
调查核实情况:经核查,群众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为“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类问题。2022年1月9日,联合调查组对反映问题进行了现场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一)关于“新乡市辉县市南寨镇后地村村支书李海勤,崩山卖石,破坏生态”的问题经查,反映的问题位于辉县市南寨镇北岸泉村西井沟自然村,辉县市后地生态观光农业专业合作社(负责人:李某勤)在该自然村流转部分土地用于种植林木,因该区域处于山区,道路不平,无灌溉设施,林木成活率极低,经北岸泉村委会同意,2017年3月至2018年底,后地生态观光农业专业合作社在流转的土地上修建灌溉水池1个(长20米,宽10米,深4米),同时对该区域的原有农村道路进行修建护岸(长1100米,高2米,厚度80公分);修建水池和道路拓宽产出土石约2000方,经联合调查组核实,全部用于修建水池、护岸及建设村委会村室使用。(二)关于“私建庙宇”的问题:经查,该区域庙宇为原有北岸泉村老山神庙,具体建设时间不详,由于该区域位于山区,常年雨水冲刷导致部分山体滑坡,破坏了种植条件,辉县市后地生态观光农业专业合作社在此处修建灌溉水池、道路护岸和护坡岸用于恢复种植时,对原有庙宇进行了修复加固,并非私自新建。(三)关于“乡党委书记候玉民是其保护伞,截留物资、水泥等不知去向”的问题:经查,侯某敏为南寨镇原党委书记,任职时间为2018年1月至2021年10月。经调查原南寨镇党委书记候某敏与后地村支部书记李某勤为正常上下级关系。2019年1月辉县市房管局为后地村捐赠的60吨水泥和一套办公桌。桌椅板凳已破旧,现存放于后地村仓库内,水泥用于村室建设,水泥使用领取情况(附后),未发现李某勤截留物资水泥情况。
是否属实:部分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辉县市后地生态观光农业专业合作社修建水池和道路拓宽产出的土石全部自用和用于公益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章第三十五条“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的规定。因后地合作社修建水池和道路拓宽建设中,未将项目建设情况及时进行公示,致使群众不知情,造成不良影响,调查组现场对后地合作社负责人李某勤进行了批评教育。下一步,辉县市人民政府将责令相关单位对辖区内私挖乱采、破坏植被等违法行为深入排查整治,发现一起、严查一起,为人民群众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是否办结:已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无
四、辉县市
受理编号:X410700000000202201080004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百泉镇往拍石头乡的路边有两家企业污染严重。1、河南华丰不锈钢管有限公司,私自扩建生产线,与环评不符,厂内私建一条破碎生产线。2、该厂北边有一个挂名的化工厂,污染严重,气味较大,污水横流,手续不全,向百泉环保所举报多次但没人管。
行政区域:辉县市
污染类型:生态环境
调查核实情况:经核查,群众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为“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类问题。群众反映的两家企业分别是:河南华丰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和新乡市朝阳化工材料有限公司,2022年1月9日,调查组对上述两家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具体情况如下:1、河南华丰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位于辉县市百泉镇北关村东,法定代表人为胡某旺,有效期至2022年6月18日,该企业年产5000吨不锈钢管项目于2007年4月20日经原新乡市环境保护局环评审批(新环监〔2007〕119号),2010年8月4日经原辉县市环境保护局验收(辉环验〔2010〕15号)。主要生产设备:拉床2台、冷轧机2台、冷拔机2台、矫直机2台、平头机2台、空气锤2台、切割机2台、穿孔机2台、天然气加热炉1台;主要原料:管坯,主要产品:不锈钢管。现场检查时,河南华丰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处于停产状态(由于经营问题于2020年7月至今长期停产),经现场勘察并查阅相关环保手续,该公司产5000吨不锈钢管项目生产设备与环评批复一致,未发现私自扩建生产线情况;该公司南侧一厂房内有破碎机1台振动筛2台,院内堆存4条已拆除的输送带,经查,该处厂房内系辉县市广利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与河南华丰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属同一投资人)违法建设的碎石生产线,针对该环境违法行为,原辉县市环境保护局已于2020年6月23日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辉环罚决字〔2020〕第184号、辉环罚决字〔2020〕第185号、辉环罚决字〔2020〕第186号)责令限期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分别处以3.9432万元、20万元罚款、5万元罚款,经现场调查该公司2020年8月份已将输送带拆除,不具备生产能力,厂房内破碎机、振动筛闲置待出售。通过查阅近1年以来12369信访案件,共受理河南华丰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信访案件1起,已按照要求回复并答复信访人。2、新乡市朝阳化工材料有限公司(该公司在河南华丰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厂北边),位于辉县市百泉镇东井峪村南,法定代表人为冯某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8月4日,该企业年产300吨2-羟基-6-萘甲酸项目于2007年12月20日经原新乡市环境保护局环评审批(新环监〔2007〕453号),2009年5月8日经原新乡市环境保护局验收(新环验〔2009〕47号)。主要生产设备:反应釜27台,计量坛20台,冷凝器6个,离心机2个,2吨天然气锅炉1座。生产工艺:原料→成盐反应→蒸馏脱水→羧化反应→溶解中和→酸化→压滤→精制→酸析→压滤→离心洗涤→干燥→成品,主要原辅材料:2-萘酚、盐酸、氢氧化钾、二氧化碳、氢氧化钠,主要产品:2-羟基-6-萘甲酸。现场检查时,新乡市朝阳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处于停产状态(该公司因市场原因自2021年以来断续生产),经现场勘察并查阅相关环保手续,该公司生产废水(洗涤水、精馏母液)蒸发除盐后,再经活性炭吸附除杂全部用于生产工序,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调查组对该企业厂区及周边进行现场勘查并走访周边群众,未发现有污水横流和气味较大现象,但是,该企业厂房内一反应釜冷却管道阀门处密封圈老化存在轻微渗漏现象,渗漏液为冷却水,未对环境造成影响。通过查阅近1年以来12369信访案件,新乡市朝阳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无信访案件。
是否属实:部分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联合调查组已督促辉县市广利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尽快将碎石生产设备出售。针对新乡市朝阳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反应釜冷却管道轻微渗漏现象,已对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该公司2日内立即对设备进行维修、维护,2022年1月10日已整改到位。下一步,辉县市人民政府将责令相关部门加大对工业企业的巡查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是否办结:已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无
五、辉县市
受理编号:X410700000000202201080005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辉县市薄壁镇马庄村村书记和他大哥李某某在本村偷挖石子、沙、混料,现在在村南,大槐树东挖混料。
行政区域:辉县市
污染类型:生态环境
调查核实情况: 经核查,群众反映的问题不属实,“为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类问题。(一)涉事人员信息:李某保,男,职务,辉县市薄壁镇马庄村党支部书记。李某平(李某保哥哥),男。(二)现场概况:马庄村为《新乡市2021年农村改厕工作要点》(新农居办〔2021〕6号)整村改厕推进村,群众反映的问题点位位于辉县市薄壁镇马庄村村南,大槐树东,此处为薄壁镇马庄村改厕工程的污水处理终端,占地面积约150平方米,污水处理终端需把两个污水处理罐埋在地下,目前已施工结束,现场已填埋。(三)群众走访及违法信息调取情况:经过对周围群众摸排走访,未发现马庄村书记李某保和其哥哥李某平在马庄村及周边有私采盗挖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经查询,2021年至今辉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案件举报和案件管理系统未发现马庄村书记李天保和其哥哥李天平私采盗挖矿产资源的违法登记、举报信息。(四)现场核查情况:2022年1月9日,联合调查组对涉案地点进行了核查,现场发现污水处理终端一处且已填埋,现场无机械采挖石子、沙、混料的私挖盗采迹象,周围亦未发现有石子、沙、混料囤积的行为,举报内容不属实。
是否属实:不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下一步,辉县市人民政府将责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辖区范围内加大巡查监管力度,坚决打击私挖盗采、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采取高密度式、无死角式巡查方式,切实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活生态环境。
是否办结:已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无
六、辉县市
受理编号:X410700000000202201080006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辉县市城关镇创业园区A-5院内,时小庄村村西,新乡市顺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和新乡市恒大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每天不定时露天喷漆,室内喷漆浸漆,管控期间不定时夜间喷漆,气味刺鼻严重影响居民身体健康
行政区域:辉县市
污染类型:生态环境
调查核实情况:经核查,群众反映的问题不属实,“为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类问题。群众反映问题的位置位于辉县市城关创业园A5号,企业名称为新乡市顺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杨某祝,项目名称为年产1万台电机项目,该项目于2019年11月1日经网上备案,2020年2月建成并投入生产,原料:电机外壳、转子、定子、漆包线。产品:各种型号电机。生产工艺:人工绕组→人工嵌线→压装→组装→测试→成品。2022年1月9日上午,联合调查组对新乡市顺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该企业处于正常生产状态,经现场勘察,该企业无露天喷漆及室内喷漆浸漆迹象及设备;该企业属机械加工行业,现场存放有外购的电机外壳、转子、定子、漆包线在进行组装和损毁的电机更换维修转子、定子、漆包线,不属于管控企业。调查组随机对该企业周边工作的5名工人进行了走访调查,均表示未闻到该企业传出过刺激性气味,新乡市顺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所需定制颜色电机外壳及相关配件从山东大崑电机有限公司和新乡县小冀镇瑞鑫机械厂外购。维修翻新后的电机需要喷漆的外壳外包给新乡市诚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经调阅该公司与新乡市诚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微信转账记录及新乡市诚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加工对账单。10月份共外包喷漆件859件,转账26825元,11月份共外包喷漆件967件,转账31175元,12月份共外包喷漆件585件,转账18780元。经现场勘查,该企业位于辉县市城关镇创业园区,东临童车仓库,南临创业园区道路,西临辉县市天丰油田助剂有限公司,北邻农田,距东侧最近的居民区胡桥乡时小庄村距离约800米左右,无环境敏感点。据联合调查组排查,辉县市城关镇创业园区共13家企业,无名称为新乡市恒大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及同音的相关企业。
是否属实:不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下一步,辉县市人民政府将责令相关部门持续加大对辖区企业的巡查监管力度,坚决打击各类环境违规违法行为,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是否办结:已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无
七、辉县市
受理编号:X410700000000202201080007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辉县市八里镇白古潭村,辉县市豫辉博金建材有限公司非法占用集体耕地240余亩建机制砂场,该公司没有办理土地规划手续、环评报告内容没有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向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蒙骗过关。辉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8月18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公司占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系违法占地。该公司采用“以租代征”形式违法占地。诉求:撤销2021年4月28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做出的“新环表【2021】15号《辉县市豫辉博金建材有限公司年产300万方机制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文件”。
行政区域:辉县市
污染类型:生态环境
调查核实情况:核实情况:经联合调查组核查,群众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为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类问题。(一)基本情况。群众所反映的企业:辉县市豫辉博金建材有限公司,位于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上八里镇白古谭村1号,占地面积约234亩,建筑物面积约72亩。原名:辉县市博金建材有限公司,辉县市豫辉投资有限公司2020年8月参与混改设立新的国有控股砂石企业:辉县市豫辉博金建材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机制砂加工销售,石子销售;该公司年产300万方机制砂项目于2020年8月27日在辉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并于2021年4月28日经新乡市环境保护局批复(新环表审〔2021〕15号),2021年8月9日取得排污许可证。(二)关于群众反映“辉县市豫辉博金建材有限公司非法占用集体耕地240余亩建机制砂场”、“该公司没有办理土地规划手续”、‘以租代征’形式违法占地”问题。经查,辉县市豫辉博金建材有限公司项目用地土地性质为未利用地(滩涂),权属属于辉县市水利局,不属于集体耕地。2021年7月15日,辉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数据库认定辉县市博金建材有限公司项目用地规划为限制建设区,不符合上八里镇、洪洲乡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办理相关用地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形成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辉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调查。2021年8月18日,辉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辉县市博金建材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辉自资规罚〔2021〕36号),责令其限期将涉案土地退还给土地权属部门,并处808500.16元罚款,该企业已履行。2021年8月辉县市豫辉博金建材有限公司提出该地块用地申请,2021年12月15日新乡市人民政府以《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辉县市2021年度第八批乡镇建设用地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的批复》(新政土〔2021〕221号)对该地块进行批复,同意转用辉县市水利局国有未利用地4.7738公顷(不涉及耕地),作为辉县市2021年度八批乡镇建设用地,辉县市人民政府正按照程序对其土地手续进行办理。剩余10.81公顷现状未进行建设。根据《辉县市人民政府关于辉县市2021年度第八批乡镇建设用地的审查意见》,我市将该批次用地布局及规模纳入正在编制的规划期至2035年的国土空间规划。(三)关于群众反映“环评内容没有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向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蒙骗过关”问题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第4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和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辉县市豫辉博金建材有限公司年产300万方机制砂建设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属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项目,无法定依据要求必须开展公众参与调查。辉县市豫辉博金建材有限公司年产300万方机制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于2021年2月份上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环评报告中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发改委项目备案证明、辉县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临时用地使用证等相关材料符合当时实际情况,项目环评批复文件符合相关法定程序。2021年4月份新乡市生态环境局环评进行批复(文号:新环表审〔2021〕15号),该项目2021年8月9日取得排污许可证。2021年8月25日开始进行间断生产调试,2021年11月2日因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市场形势等原因停产至今。
是否属实:部分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下一步,辉县市人民政府将责成辉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辉县市豫辉投资有限公司及时对接,按规定完善辉县市豫辉博金建材有限公司相关土地手续,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并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是否办结:阶段性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无
八、辉县市
受理编号:D410700000000202201090002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辉县市胡桥乡南云门村新乡市恒立化工厂,转移、储存危险废物,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污染环境,工厂附近有刺鼻味道
行政区域:辉县市
污染类型:生态环境
调查核实情况:经核查,群众反映的问题不属实,为“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类问题群众反映的企业是辉县市胡桥乡南云门村新乡市恒立化工厂,实为河南永胜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年产10万吨煤焦油转化清洁燃料油项目于2006年12月26日经原河南省保护局审批(豫环审〔2006〕299号),于2008年8月20日经原河南省环保局验收(豫环保验〔2008〕60号),2008年11月建成并投入生产,主要原料:煤焦油、废矿物油、废有机溶剂、精馏残渣。产品:燃料油、船舶油。生产工艺:原料→搅拌→静置分离→萃取→加热催化→精制调和→成品。于2018年12月24日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豫GWH安许证字〔2018〕00225号),有限期限为2018年12月24日至2021年12月23日,目前已向辉县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延期手续。河南永胜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新乡市恒立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签订《租赁协议》2018年3月13日签订《补充协议》,将年产10万吨煤焦油转化清洁燃料油项目交由新乡市恒立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生产经营。新乡市恒立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郭某静,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2019年6月15日至2022年6月14日止。于2021年1月14 日取得了《河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豫环许可危废字63号),经营范围:废有机溶剂、废矿物油、油/水混合物、烃/水混合物、精(蒸)馏残渣等。2022年1月10日上午,联合调查组对新乡市恒立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该企业处于停产状态。经查,该公司从2021年7月21日至今一直处于停产状态,经调取该企业近期有组织在线自动监控和无组织在线自动监控,均显示该企业无排放数据。经现场勘查并调阅该公司有关台账,该企业危险废物严格按照五联单制度进行转移及存储,危废储存库严格执行危废管理制度。在该企业及周边无刺鼻气味,调查组随机对在该企业周边工作的5名同志进行了走访调查,均表示未闻到该企业传出过刺鼻气味。该企业位于胡桥乡南云门村东,东临空厂房,西、南临农田,北邻乡村道路,距西侧最近的居民区胡桥乡南云门村村距离约500米左右,无环境敏感点。
是否属实:不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下一步,辉县市人民政府将持续加大对辖区企业的巡查监管力度,坚决打击各类环境违规违法行为,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是否办结:已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无
九、辉县市
受理编号:X410700000000202201090001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辉县市吴村镇郭屯村支书刘某某在南水北调保护范围内非法侵占耕地建面粉厂。辉县市国土局于2021年8月底出具处罚决定,一是罚款,二是没收地上建筑物,三是退还土地,但是直至今天,处罚决定一直未执行到位。
行政区域:辉县市
污染类型:生态环境类
调查核实情况:(一)涉事企业情况:群众反映的企业位于辉县市吴村镇郭屯村,企业名称为辉县市永生面粉厂(原辉县市安顺农机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为刘某印,。该企业已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二)违法查处及执行:针对群众举报的非法侵占土地6.5亩建设面粉厂的情况不属实,该企业于2017年施工建设,名称为辉县市安顺农机合作社,面积3.75亩,当时辉县市国土资源局对其占地行为立案查处,2017年5月10日对该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辉国土资罚〔2017〕3号),罚款已缴纳。2018年12月该企业在原有的基础上改扩建2.31亩,成立辉县市永生面粉厂,占地面积共计6.06亩,辉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8月对该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辉自资规土罚〔2021〕15号),目前该宗违法占地案涉案土地已退还给郭屯村村民委会并缴纳罚款且已执行到位,2021年9月6日,涉案土地已退还给吴村镇郭屯村村民委员会,2021年12月15日至12月31日该企业已将生产设备拆除。(三)现场核查情况:2022年1月10日联合调查组对辉县市永生面粉厂进行了现场核查,辉县市永生面粉厂违法占用土地目前已退还给吴村镇郭屯村村民委员会,面粉厂内及生产车间生产设备已拆除腾空已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目前该企业已被辉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封,此次举报人所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是否属实:部分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1、辉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在行政相对人法定权益期满后移交相关部门没收地上建筑物。2、辉县市人民政府将责令相关部门持续加大巡查监管力度,坚决打击非法占地等违法行为,做到24小时高密度式、无死角式巡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是否办结:已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无
十、牧野区
受理编号:D410700000000202201100003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前两天举报的新乡市牧野区豫新社区1号院临街烧烤饭店的问题,举报人对整改结果不满意:鼓风机拆走了,但是饭店产生的油烟、噪声依然影响休息。
行政区域:牧野区
污染类型:大气,噪音
调查核实情况:经调查,群众反映的烧烤店全称为“新乡市牧野区付记烧烤海鲜餐饮店”,法人为傅某金,经营地址为新乡市牧野区北干道建设路20号院4号楼1层东1户。该餐饮店于2021年8月份开始营业,店内现有基准灶头2个、单独家用煤气灶一个,一台处理风量为8000 m³/h的油烟净化器安装在餐饮店南墙外侧小区内,排放口设在餐饮店门口处,经餐饮负责人介绍,在饭店刚开始营业时,楼上住户曾与餐饮店沟通反映有噪音影响休息,根据餐饮店负责人提供信息联合调查组与楼上住户进行联系沟通,按照楼上住户要求对产生的噪声及油烟与餐饮店负责人进行协调处理,随后执法人员将联系方式留给住户在整改后如还有类似问题及时与执法人员联系。目前,该餐饮店已将原小区内油烟净化装置移至餐饮店北侧门口处并在油烟排放口上方加装遮挡板,同时要求餐饮店负责人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油烟及噪声进行检测,经河南析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数值均符合《河南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要求。
是否属实: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针对上述调查情况,我区作出以下处理:1、要求该餐饮店操作间减少产生噪声行为,夜间缩短营业时间并在醒目位置张贴“禁止喧哗”告示,减少噪声扰民现象;2、油烟净化装置定期清洗维护建立台账,减少油烟扰民现象。
是否办结:已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无
十一、牧野区
受理编号:D410700000000202201100007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牧野区王村镇高湾村公交枢纽站错对面二层楼二楼,举办人反映该厂已停产,东西未搬走,对D410700000000202201030002处理结果不满意,强烈要求该厂搬离高湾村。
行政区域:牧野区
污染类型:水
调查核实情况:举报中反映的“牧野区王村镇高湾村公交枢纽站错对面二层楼二楼,举办人反映该厂已停产,东西未搬走,对D410700000000202201030002处理结果不满意,强烈要求该厂搬离高湾村”,该处房屋位于牧野区高湾村,房东为高湾村民徐某泉。经调查,该处房屋未发现举报中反映的违规电镀问题,举报件反映的违规电镀实际为氧化加工点,负责人为王某善,2020年5月份租赁此处房屋,利用其二楼从事滤清器端盖的氧化处理,2020年11月16日环保分局执法人员会同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王村镇政府对高湾村进行排查时发现该处氧化加工点,负责人王某善无法提供任何证照及相关环保手续。当日,环保分局执法人员针对该氧化加工点未批先建问题立案调查,2021年3月29日下达处罚决定书(新环牧野罚决字〔2021〕第16号),由辖区王村镇政府按照“两断三清”标准取缔到位,其涉嫌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该处房屋二楼处于闲置状态,现场有少量王某善氧化加工点遗留的杂物,目前已由房东某来泉将杂物进行整理并清除。
是否属实:部分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针对上述调查情况,我区作出以下处理:要求环保分局和王村镇继续对该区域加大排查力度,时刻关注群众反映的类似问题,一经发现及时查处。
是否办结:已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经王村镇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给予高湾村第一书记武某亮、高湾村书记武某党内警告处分;给予高湾村环保员李某洲行政记大过处分。
十二、牧野区
受理编号:D410700000000202201050001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牧野区豫新社区1号院4号楼1单元2号,居民楼楼下有烧烤店,已持续3个月,晚上使用鼓风机造成噪音和大气污染,严重影响居民日常生活。
行政区域:牧野区
污染类型:大气,噪音
调查核实情况:经调查,群众反映的烧烤店全称为“新乡市牧野区付记烧烤海鲜餐饮店”,法人为傅某金,经营地址为新乡市牧野区北干道建设路20号院4号楼1层东1户。该餐饮店于2021年8月份开始营业,店内现有基准灶头2个、单独家用煤气灶一个,一台处理风量为8000 m³/h的油烟净化器安装在餐饮店南墙外侧小区内,排放口设在餐饮店门口处,经餐饮负责人介绍,在饭店刚开始营业时,楼上住户曾与餐饮店沟通反映有噪音影响休息,根据餐饮店负责人提供信息联合调查组与楼上住户进行联系沟通,按照楼上住户要求对产生的噪声及油烟与餐饮店负责人进行协调处理,随后执法人员将联系方式留给住户在整改后如还有类似问题及时与执法人员联系。目前,该餐饮店已将原小区内油烟净化装置移至餐饮店北侧门口处并在油烟排放口上方加装遮挡板,同时要求餐饮店负责人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油烟及噪声进行检测,经河南析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数值均符合《河南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要求。
是否属实: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针对上述调查情况,我区作出以下处理:1、要求该餐饮店操作间减少产生噪声行为,夜间缩短营业时间并在醒目位置张贴“禁止喧哗”告示,减少噪声扰民现象;2、油烟净化装置定期清洗维护建立台账,减少油烟扰民现象。
是否办结:已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无
十三、牧野区
受理编号:D410700000000202201050003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牧野区王村镇高湾村公交枢纽站错对面二层楼二楼,有违规电镀,无手续。举办人反映该村村干部武某参与,徐某泉负责生产。
行政区域:牧野区
污染类型:生态,水
调查核实情况:经调查,举报中反映的“牧野区王村镇高湾村公交枢纽站错对面二层楼二楼”位于牧野区高湾村,房东为高湾村民徐某泉。现场检查时该院二楼未发现电镀加工设备及相关原料和产品,房间内较乱有部分杂物;该房屋曾于2020年11月份进行过氧化加工,负责人为王某善,2020年5月份租赁此处房屋,利用其二楼从事滤清器端盖及铝制品的氧化处理,2020年11月16日环保分局执法人员会同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王村镇政府对高湾村进行排查时发现该处氧化加工点,负责人王某善无法提供任何证照及相关环保手续,属“散乱污”企业。当日,环保分局执法人员针对该氧化加工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问题立案调查,2021年3月29日下达处罚决定书(新环牧野罚决字〔2021〕第16号),由辖区王村镇政府按照“两断三清”标准取缔到位,其涉嫌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截止目前,该处房屋二楼处于闲置状态。
是否属实:部分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针对上述调查情况,我区作出以下处理:1、由王村镇政府将王某善氧化加工点遗留的杂物清理干净;2、要求环保分局和王村镇继续对该区域加大排查力度,时刻关注群众反映的类似问题,一经发现及时查处。
是否办结:已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经王村镇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给予高湾村第一书记武某亮、高湾村书记武某党内警告处分;给予高湾村环保员李某洲行政记大过处分。
十四、牧野区
受理编号:D410700000000202201060002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举报人反映牧野区王村镇高湾村公交枢纽站错对面一个两层楼的小院内二楼有电镀,污水直接排入该院内的一个大水池内。村干部武某的生意,徐某泉负责生产,环保查处十几次未关闭。
行政区域:牧野区
污染类型:水
调查核实情况:经调查,该处房屋未发现举报中反映的违规电镀问题,举报件反映的违规电镀实际为氧化加工点,负责人为王某善,2020年5月份租赁此处房屋,利用其二楼从事滤清器端盖的氧化处理,2020年11月16日环保分局执法人员会同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王村镇政府对高湾村进行排查时发现该处氧化加工点,负责人王林善无法提供任何证照及相关环保手续。环保分局执法人员对该氧化加工点现场勘查发现,该氧化加工点生产时产生的废水通过车间北侧墙根有一直径10公分左右圆形排水口,经白色PVC管道从二楼连接至一楼院内原有泥土覆盖的水泥硬化沉淀池内,随着沉淀池内的水分自然蒸发,生产废水中包含的重金属铬残留在沉淀池内的泥土中,当日,环保分局执法人员委托河南省格瑞德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该氧化加工点废水排放口提取水样2份、土样2份,根据河南省格瑞德环境检测有限公司2020年12月2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该水池内的泥土重金属铬超标。当事人王林善于2021年1月30日与中环信环保有限公司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合同,由中环信环保有限公司将沉淀池内的含铬污泥运走进行处置,并于4月16日出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4107170450)。环保分局针对王某善氧化加工点未批先建问题立案调查,2021年3月29日下达处罚决定书(新环牧野罚决字〔2021〕第16号),由辖区王村镇政府按照“两断三清”标准取缔到位,其涉嫌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原王某善氧化加工点院内硬化水泥池在案件办结后有房东徐来全进行填埋。
是否属实:部分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针对上述调查情况,我区作出以下处理:要求环保分局和王村镇继续对该区域加大排查力度,时刻关注群众反映的类似问题,一经发现及时查处。
是否办结:已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经王村镇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给予高湾村第一书记武某亮、高湾村书记武某党内警告处分;给予高湾村环保员李某洲行政记大过处分。
十五、牧野区
受理编号:D410700000000202201080002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新乡市牧野区建设路134厂对面豫新社区1号院4号楼1单元楼下,一烧烤海鲜摊儿,鼓风机声音很大,噪声扰民,烧烤气味难闻,污染空气,80多户居民反映,其中二楼还住着一位病人,严重影响居民生活,1月6号城管前去制止让他搬迁,城管走后他们仍然不搬。
行政区域:牧野区
污染类型:水,大气,噪音
调查核实情况:经调查,群众反映的烧烤店全称为“新乡市牧野区付记烧烤海鲜餐饮店”,法人为傅作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711MA9K1FUY7F,经营地址为新乡市牧野区北干道建设路20号院4号楼1层东1户。该餐饮店于2021年8月份开始营业,店内现有基准灶头2个、单独家用煤气灶一个,一台处理风量为8000 m³/h的油烟净化器安装在餐饮店南墙外侧小区内,排放口设在餐饮店门口处,经餐饮负责人介绍,在饭店刚开始营业时,楼上住户曾与餐饮店沟通反映有噪音影响休息,根据餐饮店负责人提供信息联合调查组与楼上住户进行联系沟通,按照楼上住户要求对产生的噪声及油烟与餐饮店负责人进行协调处理,随后执法人员将联系方式留给住户在整改后如还有类似问题及时与执法人员联系。
目前,该餐饮店已将原小区内油烟净化装置移至餐饮店北侧门口处并在油烟排放口上方加装遮挡板,同时要求餐饮店负责人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油烟及噪声进行检测,经河南析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XYJC-2022-WT0018、XYJC-2022-WT0025)显示数值均符合《河南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要求。
是否属实: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针对上述调查情况,我区作出以下处理:1、要求该餐饮店操作间减少产生噪声行为,夜间缩短营业时间并在醒目位置张贴“禁止喧哗”告示,减少噪声扰民现象;2、油烟净化装置定期清洗维护建立台账,减少油烟扰民现象。
是否办结:已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无
十六、原阳县
受理编号:D410700000000202201080001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位于新乡市原阳县万象路与金祥南街交叉口金祥家具产业园的河南省金宝聚家具有限公司及其企业院内两家租户:一家新润木业有限公司、一家油漆生产企业,共同存在以下问题:1、在环保红色预警管控期间违规生产,产生有扬尘、机械噪声大、油漆味道刺鼻。2、三家企业都没有环保手续。
行政区域:原阳县
污染类型:大气,噪音
调查核实情况:一、核实情况经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原阳分局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1.位于新乡市原阳县万象路与金祥南街交叉口金祥家具产业园的河南省金宝聚家具有限公司及其企业院内两家租户:一家新润木业有限公司、一家油漆生产企业。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2.共同存在以下问题:在环保红色预警管控期间违规生产,产生有扬尘、机械噪声大、油漆味道刺鼻。反映的问题不属实。3.三家企业都没有环保手续。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二、调查情况(一)企业基本情况河南金宝聚家具有限公司,该公司位于原阳县产业集聚区金祥家具产业园,经营范围:木质家具加工、销售。该公司年产20000实木木门及系列家具生产线建设项目,于2012年6月29日编制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2年10月23日经原阳县环境保护局审批,审批文号:原环监〔2012〕27号;于2018年3月22日经原阳县环境保护局验收,验收文号:原环验〔2018〕1号,2019年12月20日办理了排污许可证。主要产品:实木门;主要生产设备有:电脑雕刻机、推台机、四面刨、木工大立铣、砂光机、精密锯、压力机、木工冷压机、单面木工压刨机;主要原辅材料:实木板、白乳胶、金属配件、护条、泡沫板、纸箱等;主要生产工艺:实木板→烘干→开料→排孔→造型制作→装配→木磨→底漆→细磨→面漆→组装→入库。木工车间产生的粉尘经中央集尘系统收集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喷漆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有水帘+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排气筒排放。(二)现场核查情况:2022年1月10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原阳分局根据举报内容对河南金宝聚家具有限公司全面展开检查。1.关于“位于新乡市原阳县万象路与金祥南街交叉口金祥家具产业园的河南省金宝聚家具有限公司及其企业院内两家租户:一家新润木业有限公司、一家油漆生产企业”问题。经查,在该公司院内未发现有油漆生产企业,在该公司二楼厂房内原有一家生产免漆板家具柜门的企业,负责人杨长记,无工商营业执照,2021年10月17号租赁河南金宝聚家具有限公司的二楼厂房生产免漆板家具柜门,因市场销路不好等原因,于2021年12月底已倒闭,目前该厂房内无生产设备、无原材料、无成品,现为空厂房。新润木业有限公司实为生产贴皮板材的加工点,负责人于东波,2021年6月底租赁河南金宝聚家具有限公司的厂房开始安装生产设备,7月中旬投入生产,主要生产成品:木皮板;主要原材料:外购板材、木纹皮、淀粉胶;主要生产设备:热压机、砂光机、涂胶机;主要生产工艺:外购板材→涂胶→贴皮→热压→砂光→成品。砂光机产生的粉尘经中央集尘系统收集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热压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光痒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该加工点无工商营业执照及环评手续。2.关于“共同存在以下问题:在环保红色预警管控期间违规生产,产生有扬尘、机械噪声大、油漆味道刺鼻”问题。经查,河南金宝聚家具有限公司红色预警管控采取以下措施:机加工-涂装生产线(油性漆)(开料、机加工、打磨、施胶、调漆、涂装等涉气排放工序停产);免漆室内门生产线(机加工、涂胶等涉气排放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自2021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新乡市共启动了三次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管控,管控时间分别为2021年11月25日0时至12月1日0时、12月6日20时至17日0时、12月21日12时至24日12时,经调取该公司三次红色预警管控期间用电量监控,未发现违规生产情况。3.关于“三家企业都没有环保手续”问题。经查,杨长记免漆板家具柜门加工厂于2021年12月底已倒闭,现为空厂房;于东波贴皮加工点,无环评手续;河南金宝聚家具有限公司,环保手续齐全。
是否属实:部分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根据上述调查情况,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原阳分局现场要求于东波贴皮加工点立即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及成品,恢复原状。截止2022年1月12日,该加工点生产设备已全部拆除到位。同时要求河南金宝聚家具有限公司严格执行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对配套的污染治污设施定期检查维修,确保治污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是否办结:已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无
十七、原阳县
受理编号:D410700000000202201090003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新乡市原阳县福宁集镇东拐铺村村东头路北原阳县景润家具厂,红色管控期间,依然生产,木工车间扬尘较大。
行政区域:原阳县
污染类型:大气
调查核实情况:一、核实情况:经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原阳分局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1.新乡市原阳县福宁集镇东拐铺村村东头路北原阳县景润家具厂,红色管控期间,依然生产,反映情况不属实。2.木工车间扬尘较大,反映情况属实。二、调查情况:(一)企业基本情况:原阳县景润家俱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经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将公司原名称变更为河南景润家具有限公司,该公司位于原阳县福宁集镇东拐铺村;经营范围:家俱、门窗加工、销售;五金电料、装饰材料销售。该公司年产8000件办公家具生产线建设项目,于2018年6月编制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8年8月21日经原阳县环境保护局审批,审批文号:原环审〔2018〕19号;噪声和固体废物于2019年1月18日经原阳县环境保护局验收,验收文号为原环验〔2019〕2号,废水废气于2018年11月9日完成自主验收,2019年12月26日办理了排污许可证。主要产品:办公家具;主要原辅材料:实木、密度板、三胺板、聚氨酯漆、固化剂、稀释剂、胶、木皮导轨、拉手等;主要生产设备:精密推台锯、三排多轴钻床、立铣、镂铣机、磨光机、冷压机、封边机、空气压缩机等;主要生产工艺:原材料→开料→打孔→涂胶→冷压→精修、造型→贴木皮→批灰→喷底漆→晾干→打磨→喷面漆→晾干→组装。木工车间产生的粉尘经中央集尘系统收集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喷漆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二)现场核查情况:2022年1月10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原阳分局根据举报内容对河南景润家具有限公司全面展开检查。1.关于“新乡市原阳县福宁集镇东拐铺村村东头路北原阳县景润家具厂,红色管控期间,依然生产”问题。经查,该公司红色预警管控采取以下措施:免漆家具生产线(开料、机加工、打磨、施胶、调漆、涂装等涉气排放工序停产);家具生产线(机加工、施胶、等涉气排放工段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自2021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新乡市共启动了三次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管控,管控时间分别为2021年11月25日0时至12月1日0时、12月6日20时至17日0时、12月21日12时至24日12时,经调取该公司三次红色预警管控期间视频监控,未发现违规生产情况。2.关于“木工车间扬尘较大”问题。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发现该公司木工车间收集管道上面附着的有粉尘,中央除尘器放料口处有遗撒的粉尘。 该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下午对木工车间收集管道上面附着的粉尘及中央除尘器放料口处遗撒的粉尘进行了清理,已立行立改到位。
是否属实:部分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根据上述调查情况,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原阳分局已要求该公司立即对木工车间收集管道上面附着的粉尘及中央除尘器放料口处遗撒的粉尘进行打扫清理,并加强车间卫生管理,同时严格执行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对配套的污染治污设施定期检查维修,确保治污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是否办结:已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无
十八、新乡县
受理编号:D4107000000002022011000001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位于新乡县七里营镇八柳树村的华洋封头厂,晚上刷漆生产气味难闻;废机油通过地下道排到二支排;晚上用盐酸进行酸洗生产,这是没有资质不允许的工作。前两天环保局去该厂检查过一次,以上情况没有处理,目前还在违规生产。
行政区域:新乡县
污染类型:大气、水、土壤
调查核实情况:(1)针对反映“晚上刷漆生产气味难闻”问题。2022年1月11日夜间,联合调查组对河南华洋封头有限公司调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其中东车间内有工人正在对分割好的封头进行防锈刷漆,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车间内有明显气味。(2)针对反映“废机油通过地下道排到二支排”问题。经查,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有废液压油产生,产生的废液压油属于危废,与信阳金瑞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有危废处置协议。经现场调查,未发现该公司有地下管道通向二支排。该公司生活污水进入化粪池,定期清运。油压机南侧有一条东西走向的雨水管网,雨水管网内无水、无油渍,现场无法提取水样,未发现有废液压油流入公司内雨水管网。另外,雨水经公司内雨水管网流入七里营镇青年路雨水管网,最终进入贾屯污水处理厂。(3)针对反映“晚上用盐酸进行酸洗生产”问题。经联合调查组对该公司全厂排查,未发现酸洗设备、原料,调阅该公司2021年进料单,未发现有盐酸、硫酸进料单。(4)针对反映“前两天环保局去该厂检查过一次,以上情况没有处理,目前还在违规生产”问题。2022年1月5日接到省微信平台举报“1、压机漏油,打开进厂右边挨着车间的下水道就可以看到;2、不定时夜间喷漆、电焊;3、用硫酸洗封头,废水直接用水管冲入下水道内”。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接到群众反映后,2022年1月6日上午对该公司进行调查,现场未发现喷漆、酸洗。在该公司院内油压机南侧有一条东西走向的雨水管网,管网内无水、无废油。由于部分液压设备年久老化,液压机周边存在“跑冒滴漏”现象,环境脏乱差。随即对该公司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该公司一是对油压机“跑冒滴漏”情况进行维修,二是在油压机南侧,雨水管网北侧设置围堰及收集池,以便收集泄漏的液压油。1月1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成。不存在环保局执法人员检查出问题不处理的现象。
是否属实:部分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一是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对该公司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该公司加强对生产设备的管理与维护,杜绝“跑冒滴漏”,在油压机周边设置收集池和围堰。目前,该公司已按要求整改到位;二是对该公司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刷漆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是否办结:已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无
十九、新乡县
受理编号:D410700000000202201070006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1、新乡县翟坡镇中晶化工有限公司,举报人反映该工厂负责人在环保局进行虚假备案,生产未备案的产品,晚上通过暗道排放污水,有刺鼻味道,环保局检查之后又继续生产;2、新乡县翟坡镇中晶化工有限公司东边,紧邻着有工厂进行石头、鹅卵石打磨、粉碎作业,来往车辆多,噪音大;3、新乡县翟坡镇翟坡十字向北走光明桥西南角,有小散烂污企业生产煤浆、煤灰,污染较大。
行政区域:新乡县
污染类型:大气、污水
调查核实情况:1、企业基本情况。(一)中晶化工有限公司全称为新乡市中晶化工有限公司,位于新乡县翟坡镇李任旺村南,法定代表人是高某伟。年产四乙酰核糖81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06年12月经原新乡市环保局批复(新环监【2006】612号),未验收,未办理排污许可证。主要生产原料是肌苷、醋酐等;主要生产设备有搪玻璃反应釜、1.5t/h高效浓缩锅、2t/h分馏塔、30m2不锈钢冷凝器、20万大卡制冷机等;主要生产工艺是原料—酰化—冷却—过滤—浓缩—水析结晶—过滤—成品。该公司院内有两家公司,分别为新乡市中晶化工有限公司和新乡市伟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用一台天然气锅炉,天然气户名是新乡市伟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共有三台变压器,户名分别是新乡市伟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乡县旭发种植专业合作社、新乡县翟坡镇宏力工程队。新乡市中晶化工有限公司因债务原因,于2021年6月18日与杨德召签订协议,新乡市中晶化工有限公司厂房、生产设备及附属设施归杨德召使用,目前新乡市中晶化工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为杨德召。(二)群众反映的新乡县翟坡镇中晶化工有限公司东边碎石厂,位于新乡县翟坡镇李任旺村南新乡市中晶化工有限公司厂外东侧院内,负责人黄帅功。主要生产原料为砂石;产品为大沙石子;主要生产设备:一台碎石机、一台振动筛、一台洗砂机、两个传输带、一辆铲车;生产工艺:上料—破碎—筛分—洗沙—成品。该碎石厂无营业执照,无环评审批手续,无污染防治设施,且符合“县域内不符合布局规划类”,属于“散乱污”企业。(三)群众反映的翟坡镇十字向北光明桥西南角的“散乱污”企业全称是新乡县翟坡镇宏伟建材经营部,营业执照注册地址是新乡县翟坡镇南翟坡东村,经营者徐某甫,类型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是建材零售。实际经营地址是新乡县翟坡镇光明桥西南角。
2、现场核查情况:(1)针对“该工厂负责人在环保局进行虚假备案,生产未备案的产品”问题。经核查,问题属实。2021年12月16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对新乡市中晶化工有限公司和新乡市伟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例行检查时,两家公司均未生产,但新乡市中晶化工有限公司有生产痕迹。2021年12月17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调阅了该院内三个变压器用电量及天然气用量,其中,新乡市伟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8--12月份用电量67640度、新乡县旭发种植专业合作社9--12月份用电量45864度、新乡县翟坡镇宏力工程队9--12月份用电量104392度。天然气锅炉8--12月份用气量66966m³。经进一步调查,由杨德召生产经营的新乡市中晶化工有限公司在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于2021年12月28日已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反映“中晶化工厂,每天夜晚偷排气体刺鼻”问题。2021年12月29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对新乡市中晶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由杨德召进行生产经营产品为白色晶体状的铵盐项目正在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在生产车间内存放有氨基物、二氯乙烷、氢氧化钠等原料,并有部分产品为白色晶体状的铵盐,其原料及产品与环评批复文件不符。经进一步调查,新乡市中晶化工有限公司年产四乙酰核糖810吨项目于2006年审批,后因市场原因长期停产,故未验收。直到2021年6月18日该公司与杨德召签订协议,由杨德召进行生产经营,在2021年12月29日的检查中发现其擅自改变生产原料、生产工艺、产品,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当天即对杨德召进行立案查处。2022年1月8日,联合调查组对新乡市中晶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未生产,处于断电状态。(2)针对“晚上通过暗道排放污水,有刺鼻味道”问题。经现场调查,晚上通过暗道排放污水问题不属实,有刺鼻味道问题属实。2021年12月29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对新乡市中晶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由杨德召进行生产经营产品为白色晶体状的铵盐项目正在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主要生产原料是氨基物、二氯乙烷、氢氧化钠,主要生产工艺是原料-反应-离心-成品;经现场勘察正在生产的铵盐项目无废水产生排放,生产车间内能闻到刺鼻气味。2022年1月8日,联合调查组对新乡市中晶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未生产,处于断电状态,该公司原环评显示生活污水经地埋式无动力处理装置处理后与车间清洗废水、冷却排污水一同用于厂区绿化,保湿,不外排;经对厂区进行地毯式排查,未发现有暗道排放污水问题,生产车间内有异味,厂区内未闻到明显气味。(3)针对“环保局检查之后又继续生产”问题。经核查,该问题属实。2021年12月29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对新乡市中晶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由杨某召生产经营的新乡市中晶化工有限公司存在擅自改变生产原料、生产工艺、产品的环境违法行为后,当天即由新乡县翟坡镇政府联合电力部门对新乡市中晶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高压断电。2022年1月8日,联合调查组对新乡市中晶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由杨某召生产经营的新乡市中晶化工有限公司未生产,处于断电状态。(4)针对“新乡县翟坡镇中晶化工有限公司东边,紧邻着有工厂进行石头、鹅卵石打磨、粉碎作业,来往车辆多,噪音大”问题。经调查,该问题属实。2022年1月8日,新乡县翟坡镇工作人员对黄帅功碎石厂进行现场调查。现场检查时,该碎石厂未生产,现场有原料和产品存放。经询问负责人黄某功,该碎石厂于2022年1月1日开始建设,2022年1月7日主要生产设备安装完成并调试机器。新乡县翟坡镇政府于2022年1月8日下达《环境保护督察记录及整改通知书》,要求该碎石厂2022年1月11日前按照“两断三清”的标准关闭拆除到位。2022年1月12日,翟坡镇工作人员对黄某功碎石厂进行现场核查,该碎石厂已按“两断三清”的标准关闭取缔到位。(5)针对“新乡县翟坡镇翟坡十字向北走光明桥西南角,有小散烂污企业生产煤浆、煤灰,污染较大”问题。经现场调查,该问题部分属实。2022年1月8日,新乡县翟坡镇政府对新乡县翟坡镇宏伟建材经营部进行调查。该经营部建设有一座1800平方米厂房,检查过程中未发现有生产设备、煤灰、煤浆等原料和产品,厂房内储存约400吨电石灰渣,经询问负责人,其厂房内储存的电石灰渣是用于道路路基维修使用。经调阅台账,电石灰渣系从鹤壁卓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购进,销售给新乡市鸿莱建材有限公司,不属于“散乱污”企业。
是否属实:部分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一)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已于2021年12月20日对新乡市中晶化工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杨某召在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于2021年12月29日对新乡市中晶化工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杨某召擅自改变生产原料、生产工艺、产品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下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将加大对新乡市中晶化工有限公司的日常监管,未完善环保手续之前,杜绝投入生产。(二)新乡县翟坡镇政府已按“两断三清”标准对黄帅功碎石厂关闭取缔到位。新乡县翟坡镇纪委已经对李任旺村支部委员李某科进行了诫勉谈话。(三)新乡县人民政府要求翟坡镇政府加大对新乡县翟坡镇宏伟建材经营部的监管力度,避免扬尘。(四)新乡县人民政府要求翟坡镇人民政府举一反三,加大对“散乱污”企业的打击力度,发现一起、取缔一起,实现“散乱污”动态清零。
是否办结:已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新乡县翟坡镇纪委对李任旺村支部委员李某科进行了诫勉谈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