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公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不予行政强制“四张清单”的通知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高新区综合监管和执法局、经开区应急和生态环境管理局、平原示范区行政综合执法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市关于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不予行政强制‘四张清单’”予以公布,并提出以下要求,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准确把握“四张清单”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规定,公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13项、减轻处罚事项8项、从轻处罚事项10项、不予行政强制事项1项。环境执法中要严格按照“四张清单”规定的情形,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违法行为的后果,进行综合判断后认定,对符合上述事项条件的,依法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不予行政强制。
二、严格适用相关程序
(一)免予处罚事项
1.立案调查前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免予处罚事项且具备适用条件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要求当事人签署承诺书,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并及时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当事人按承诺改正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政处罚案件不予立案审批表》,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当事人签署承诺书后,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依法立案查处。
2.立案调查后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免予处罚事项且具备适用条件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办理,制发《免予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过案件集体审议的形式记录决定免予处罚的过程。
3.对符合免予处罚情形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当指导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维护,避免再次发生类似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减轻、从轻处罚事项
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地对环境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取证,调查终结后,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判断,符合减轻或从轻情形的,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的规定予以减轻或从轻处罚。
(三)不予行政强制事项
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的查封、扣押。立案调查后,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后果,符合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条件的,不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但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要求当事人签署承诺书,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并及时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核查时,发现当事人签署承诺书后,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对可以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按照查封、扣押办法规定,依法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进行查封、扣押,且在行政处罚时应当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三、加强执法记录管理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要求,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音像记录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同时,做好承诺书、行政处罚案件不予立案审批表、免予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等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确保有据可查和可回溯管理。
四、其他事项
(一)本事项清单中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首次”起算是从生产经营者注册登记之日起。
(二)本事项清单与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不一致时,适用有关规定。
(三)本事项清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关于减轻和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新环〔2021〕91号)同时废止。
(四)本事项清单由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附件:1.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免予处罚事项清单
2.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4.新乡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5.免予处罚文书模板
2022年4月18日